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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rchive for 2016 年 02 月

隱私不保的年代 :網路的流言蜚語、人肉搜索、網路霸凌和私密窺探(2版)

隱私不保的年代 :網路的流言蜚語、人肉搜索、網路霸凌和私密窺探(2版)
The Future of Reputation: Gossip, Rumor, and Privacy on the Internet
作者: 丹尼爾.沙勒夫
原文作者:Daniel J. Solove
譯者:林錚顗
出版社:五南
出版日期:2015/05/25

http://www.books.com.tw/products/0010675925

【心得】
  之前有去看過一部電影「高年級實習生」,其中令我印象深刻的是,勞勃狄尼洛很注重其長官的隱私權,雖然身為執行長的下屬,常常會聽到公司機密,以及接觸到執行長個人隱私的領域。但勞勃狄尼洛卻不會因此在辦公室大談其長官的個人隱私及公司機密,更能適時地從中協助其長官擺脫困境。

  這種事若發生在有些職場上,早就被人放在群組上,拿出來八卦一翻,更別說有人會注意到他人隱私及感受。有些人就只是喜愛探人隱私 ,其目的不在於他有多關心您、多在乎您,或者想協助您。他們要的頂多是與人八卦聊天打屁時,有個更好的揶揄對象罷了!久而久之,有時 也會花太多時間在這種毫無建設性的議題上,而感到乏善可陳。
  記得Facebook剛在網路上興起時,許多人都不見得可拿捏好自我的隱私,亦或是尊重他人隱私,當時的Facebook也受到許多人批評,其在 隱私權保護上做得不周延。也有些長官會透過FB處心積慮地,在窺探其下屬的隱私,他們在意的不是真正出自於關心下屬,更多是在監視。所 以當我們在網路上發表言論或散佈資料時,更要謹言慎行,網路上的許多行為,看似很自由,可隨心所欲,但也會受到法律上的規範。

  這本書的作者是喬治華盛頓大學法學教授,丹尼爾‧沙勒夫的著作。我個人覺得這本書寫得比 麥爾荀伯格的「大數據隱私篇」還來得好,討論的內容也更豐富,更令人省思。而大數據隱私篇一書的重點大多圍繞著「被遺忘權」(right to be forgotten),現在歐盟也是在要求google搜尋引擎的資料保留,也要有個適當期限或者消失的機制,讓有些資料能自動刪除,我想下次有空再與大家分享心得。

(歐洲法院:Google 必須尊重使用者的「被遺忘權」; https://share.inside.com.tw/posts/4812 )

  這本書【隱私不保的年代】舉出許多案例,在網路上因一句無心的留言,或散佈謠言,其傳播速度、殺傷力都比線下交流來得強大。而「言論自由」與「穩私權」這天秤二端的法碼,更是讓我們去思考如何拿捏得宜。最近看新聞時,也發現有更多報導時,大都會尊重這些平民百姓,包含成年人及未成年人,無論一開始是否對或錯,至少都會將當事者打馬賽克,我想這是一種對當事者隱私權的尊重,在未審判前應給予合理的隱私保護。即使在審判後或幾年後,是否也要有給予「被遺忘權」,讓當事者也能重新開始?面對全新的人生。

【內容摘要】
※保護隱私免於揭發,讓人有空間去改變,去定義自己和自己的未來,以免成為「自己過去記錄的囚犯」。
※「名聲是一件無聊騙人的東西!得到它的人未必有什麼功德,失去它的人也未必有什麼過失」…名聲可以是脆弱的、可以被操作的和不正確 的。

※「八卦是最基本的資訊交流,教導人們其他的生活方式與態度,團體的價值也因其遭到改變或加強」。當我們揭開面紗而偷窺人們的私生活 時,我們可以學到許多東西。
※「群體極化效應」-當群體聚集在特定議題上時,他們傾向於極端化他們的意見,因而引起更極端的觀點。

※誹謗法包括兩種侵權行為-文字與口頭毀謗。
※隱私侵權法共有四個侵權行為:1.侵入他人的私密領域;2.公開揭露私人事實;3.誤導;4.盜用。

※有些學者認為,當隱私與言論自由發生衝突時,最高法院應該廢止隱私侵權法的效用。
※倘若沒有隱私,許多人可能無法暢快地說出坦白的話。保護隱私,實際上是可以促進言論自由的,而不是限制言論。

※匿名讓人們逃避他們為言論所應負的責任,但這是有代價的,喪失了用作者真名所能帶來的光榮感。
※匿名是保護隱私的一種形式,卻也幫助違反隱私。匿名可以經由讓人們自由談論而不必被公開身分的方式維護隱私,卻也藉著讓人們便容易侵入他人隱私的狀況下侵害隱私。

※在網際網路上,人們難道不該有一些可以停止散布他們的祼照、謊言或個人資訊的能力嗎?
※今天,隱私已不再只是某事是否已經暴露給別人的問題了。最重要的是,暴露的本質以及資訊被用來做了什麼?

※人們願意分享各種各樣的資訊,只要是在他們控制之下。
※二元隱私觀點的問題在於它是個非黑即白的主張。我們往往不希望絕對的祕密。相反地,我們希望控制我們的資訊如何被使用、透露給誰、如何傳播。我們要限制資訊的流動,而不是完全讓它停止不動。

※數位時代的隱私比老式的隱私複雜了許多。我們幾乎很難完全隱藏我們的生活資訊,但這不意味我們不期待限制其使用方便性、確定它停留 在一個特殊社交圈內,或著對它實施某個程度的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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